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第一类:
学生因学籍异动原因,所修课程学校不再开设,或已修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不同,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课程替代获得学分(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退学前已修完并获得学分(成绩)的课程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转入前已修完并获得学分(成绩)的课程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条 第二类:
学生通过校际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学习等形式修完并获得学分的课程,若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获得相关课程学分(成绩)。
第五条 第三类:
学生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获得成果,以及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申请学分认定获得相关课程学分(成绩)。
认定学分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成果仅限于学校指定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竞赛项目主要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最新发布《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和《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中所列竞赛项目;由政府、学会、协会组织,影响力较大的省级以上学科、文体竞赛;或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其它竞赛项目。
退伍复学的学生,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可通过申请学分认定获得相关课程学分(成绩)。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学分认定应当聚焦学生学习效果,以教学目标达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基本原则,要有利于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七条 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被替代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替代课程的教学要求、学分应不低于被替代课程。其他课程不能替代专业核心课,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 第一类的学分认定,学籍异动前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
第二类的学分认定,认定为我校课程与学分,成绩计入相应课程总评成绩。第二类学分认定规则具体见《西安科技大学校际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对照表》。
第三类学分认定规则具体见《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对照表》,认定成绩计入相应课程总评成绩。
第九条 学分不予重复认定,经认定后不予更改。
第十条 特殊情况进行学分认定,由相关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原因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审核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转学、退学后重新入学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需在报到后两周内,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审核表》,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退伍复学,申请学分认定,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退伍复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审核表》,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因校际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学习等原因申请学分认定,需在返校后两周内,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认定审核表》,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本科“交换生项目”学生的学分认定规则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科“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学分认定规则按照《西安科技大学“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生出国留学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需在每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审核认定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