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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08 22:48 来源:太阳集团官网
  1.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风气,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以西安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3.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 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数据采集分析和科研成果公布等过程中保证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 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按照知识产权法要求及学校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学术研究中涉及他人成果时,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中应严格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学术论著中使用他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原文出处,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不能作为自己成果的核心内容,申报科研项目与科研奖励等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他人同意。 3. 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与评价;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对手的学术工作。 4. 遵守公开原则和保密规定。必须在保守国家机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的相关信息。教职员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隐匿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必须以西安科技大学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5. 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资助申请、鉴定验收、评奖、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关系时,有关人员应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必要时应当回避。 6. 避免学术浮夸。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7. 遵守学术成果发表和署名规范。学术成果的发表及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后,若需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同意并注明。合作成果署名应按贡献大小确定顺序,未参与工作者不得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有关学术成果表格时提供虚假学术成果、虚报学术经历、伪造专家鉴定意见、伪造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专利申请、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与表现。 2.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3)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成果时,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老师讲义、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7)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5.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1.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职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凡有第四条第(一)款表现之一者,在组织和人事任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 2)凡有第四条第(一)款表现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将根据情节追究指导教师责任。 1)凡有第四条第(二)款表现之一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2)凡撰写的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取消已授学位。 3)凡有第四条第(二)款表现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 举报和投诉。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7. 处理程序。  1.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问题的调查与审议,对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建议学校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2. 对于审议结果有异议者,须在接到审议结果3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结果为最终裁定结果。 3.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或最终裁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最终处理。

  8.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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